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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CG 2021-5发布| 医疗器械标准化指南

Coenraad Davidsdochter, MSc Coenraad is a professional with over 20 years’ experience in software development for the medical sector. He has worked on many aspects as requirements manager, functional designer, test engineer, implementation consultant and product owner, but in the last 10 years mostly on regulatory affairs, quality assurance, information security, GDPR and privacy at ICT Healthcare Technology Solutions (formerly BMA). 
上周,MDCG 2021-5医疗器械标准化指南发布。行业迫切需要该指南,因为对于MDR和IVDR而言尚无协调标准,但同时在法规中却提到应将协调标准用作制造商证明其符合《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 的一种手段。在该指南文件中明确提到,使用协调标准是自愿的,这在规范整个系统的《标准化条例》(EU)1025/2012中已有明确规定。唯一的例外是在有协调标准的情况下,对符号和标识颜色的使用。

指南文件做出该声明是指使用或不使用标准的决定在于制造商,且不能强行使用特定标准。这意味着主管当局或公告机构不能规定使用某种标准。为了将医疗器械投放到欧盟市场,该医疗器械必须符合适用法规的健康、安全和性能要求,对于MDR或IVDR来说,就要满足GSPR的要求。

如果使用标准是自愿的,那么您该如何选择要使用的标准?该指南文件详细阐述了“附录Z”,用以描述欧盟协调标准与欧盟法律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说,该附录包括一个或多个表格,列出了某标准的条款及其与法律要求的对应关系,这对于检查遵循该标准是否以及如何对应满足所有法规要求(对制造商确保法律确定性)很有帮助。而对于MDR和IVDR制造商而言,由于缺乏协调标准,便无法获得此种法律确定性。此外,许多MDD和IVDD下的协调标准,都已经发布了新的版本。那么,该如何解读MDR和IVDR中提及的“考虑公认的最新技术水平”?他们不要求制造商使用最新版本的标准吗?该指南文件对此解释说,“最新技术”不是法律上定义的概念,且措辞“Taking into Account”不同于“Compliance”。

所有这些表述的结论是,不可能在产品的符合性审核中强加要求使用特定的标准。在恰当和适用的情况下,使用或不使用某标准,选择权在于制造商,因其对于其要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产品的负有全部和最终的合法责任。而可以要求制造商在履行其职责时提供的内容是,其选择所使用标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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